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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次「辦公室族群的職業風險」中,提到的室內空氣品質,目前是有法規規定的,在以下的場所中,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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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次「辦公室族群的職業風險」中,提到的室內空氣品質,目前是有法規規定的,在以下的場所中,應執行監測:

一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、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

二、大專校院、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
機構。
三、醫療機構、護理機構、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。
四、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。
五、鐵路運輸業、民用航空運輸業、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
乘空間及車(場)站。
六、金融機構、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。
七、供體育、運動或健身之場所。
八、教室、圖書室、實驗室、表演廳、禮堂、展覽室、會議廳(室)。
九、歌劇院、電影院、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
場所。
十、旅館、商場、市場、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。
十一、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。

詳細法條請見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」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/LawSearchResult.aspx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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